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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山东省201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根据山东省统计信息网发布的《2018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2018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

山东省201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最新)

一、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125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798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7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270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交通事故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司法实践中,只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了需要加强营养的,才能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写需要加强营养 的,受害人起诉提出营养费的,有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适当予以支持,目前法院支持一天10元较多,但也有支持15元、20元、30元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54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6297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54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6297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54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6297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9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27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9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27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98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270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9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27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伤残鉴定费

12、康复费

康复费是针对残疾的一项费用,也就是说只有形成残疾后果的才会产生这一费用,而且这里强调了“必要的”,也就对康复费的产生有了一个限制。与后续治疗费一 样,康复费的赔偿原则上以实际发生为准。对于以后可能发生的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赔偿;另一种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 发生的,可以一次性赔付。

13、残疾护理费

一是因 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如受害人生存期满20年仍继续健在的,确需护理的,可继 续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护理费五到十年。二是要合理确定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关于护理级别,参照卫生部《医 院工作制度》,可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14、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受害人如需整容,应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并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项目主张。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赔偿金额=75125÷12个月×6个月

16、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9549元×2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6297元×2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954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629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9549元×5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6297元×5

17、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9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27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9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27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98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27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9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27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8、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取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登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由此可见本解释在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的同时,斟酌了“收入丧失说”的合理成分,所以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是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收入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据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应属财产性或物质性赔偿。

2011年11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会议认为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本人所在县法院一般按照十级伤残1000元、九级伤残2000元依次递进的方法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除以上各类情况外,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还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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