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临沂郯城律师在线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77-0539-3151

律师介绍

邹维高律师 特长: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房地产开发  建筑工程施工  婚姻继承  劳动争议   ...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邹维高律师

电话号码:13583991739

手机号码:17705393151

邮箱地址:k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3701200710231886

执业机构: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路东首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的条件

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答:

(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9 www.dfx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路东首

电话:1770539315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